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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aobao2331413 于 2009-6-9 09:53 发表 
强强的回答——
1、产前假: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主要依据:《上海市女职工保护办法》第12条。
2、产假:女职工生育不少于90天。依据《劳动法》第62条。另单胎顺产90天,其中产前休 ...
关于蕾爸的回答呢,应该来讲,滴水不漏,都是根据条文来讲的,但是实际操作意义并不大。因为条文都是要解释了才能懂的。
我来说一下吧,其实产前假,理论蕾爸已经讲了: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实际操作来讲,就是,如果单位不同意,产前假就是空的。因为单位是有权不同意的。所以这个你也要和单位去商量一下的,如果是好单位,那恭喜你,如果是坏单位呢,那你就断了休产前假的念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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