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go 回复数: 9 | 浏览数: 3559 |倒序浏览
小葱花的小小葱花叫樱子

贵宾用户

宝宝生日
2009-08-08 
帖子
8514 
1#
发表于 2009-4-9 10:29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我是一名教师,我的预产期是在今年的8.8,本来我们学校一直是可以顺延假期的,例如,某同事08.7.3生宝宝,她到9月17(我们开学)来请产假,然后因为是剖腹、晚育所以有150天,,然后基本就到09年3月来上班了,因为5个月后也就是09.1月底了,然后正好是寒假,就到第二学期来上班了,现在除了新规定就是产假不能顺延,等于这位同事的产假从7月开始算,就是08年12月就要来上班了,我不知道国家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没有知道的姐妹啊,求助

Rank: 1

宝宝生日
2008-07-07 
帖子
不知道,帮顶

Rank: 10

宝宝生日
2009-11-15 
帖子
207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授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期间工资、津贴等待遇规定

女职工只要是正常参加了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无论是否户籍在上海,无论生产地点是否在上海,也无论其长期工作生活地点是否在上海(比如有些女员工被派驻外地工作,但其社保仍然在上海缴纳),在产假期间均可享受上海生育保险,包括两部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每月按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来发放,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具体计算方法可参考帖子《上海生育保险办理全攻略》。医疗津贴是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还有要提醒大家一点: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Rank: 10

宝宝生日
2009-11-15 
帖子
207 
没看见说 估计像你这样的情况少  你打电话咨询下呢
小葱花的小小葱花叫樱子

贵宾用户

宝宝生日
2009-08-08 
帖子
8514 
原帖由 虞之幽薇 于 2009-4-9 11:10 发表
没看见说 估计像你这样的情况少  你打电话咨询下呢

打哪个电话呢

Rank: 22Rank: 22Rank: 22Rank: 22

宝宝生日
2009-07-26 
帖子
18091 
好像是不可以的
给我你的左手

硕 士

Rank: 20Rank: 20

宝宝生日
2009-01-27 
帖子
5130 
原帖由 cherry0205 于 2009-4-9 11:14 发表

打哪个电话呢



12333

Rank: 20Rank: 20

宝宝生日
0000-00-00 
帖子
7512 
左手 你不是人事相关的吗 这样的问题你知道伐?

宝宝生日
 
帖子
3842 
如果和单位能够调节,协商,还是可以的巴!我老公单位的一个女同事,她产后每天一小时的哺乳假都是合起来,一周一周请的。关键还是和单位要协商。如果不影响工作,估计可以的巴。
小葱花的小小葱花叫樱子

贵宾用户

宝宝生日
2009-08-08 
帖子
8514 
现在死拖着,不去撞在枪口上问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关于产假能否顺延,国家有规定吗
快速回复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互联网清理整顿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220217粤ICP备09174648号粤网安备案号:4406043013581公安机关备案号:44010602000130Copyright 2004-2017 盛成科技 All Right Reserved版权所有    版权保护投诉指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电子营业执照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粤网文[2016]7051-1702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涉未成年人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20-85505893/18122325185 举报邮箱:kf@mama.cn 涉未成年人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中国互联网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kf@mama.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