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妈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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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根据2000年2月1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回复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由于选项已无法改动了,请大家见谅!大家来聊聊单位都发了啥呀~~~~~
[ 本帖最后由 蕾妈@sh 于 2010-3-4 16:5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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