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先生是一家高科技企业的工程师,因为新产品的开发到了关键期,徐先生这个国庆长假期都将在公司加班。按照企业规定,我先生可以调休一个星期。可是记得报纸上有说过,像他这样的加班应该有3倍工资可以拿。想到后面还有好多事情要做,估计今年的带薪年休假都没时间休了,给调休有什么用。所以他找到人力资源部门,希望能把调休折算成现金。可是人力资源部门回答说,规章制度就是这样规定的,不能因为他而坏了规矩。气愤死我了 我先生的想法和企业的做法对吗?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在徐先生加班的这7天中,前3天即10月1日到10月3日,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到10月7日这4天的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补休,无法安排补休则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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