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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收藏 分享 2009-3-5 13:57| 发布者: 妈网客服@sh| 查看数: 698| 评论数: 0|来自: 本站原创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 发展和改革、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统计、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4.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5.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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